《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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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1999年12月17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
2、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
3、写。(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第三章入境报检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
4、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A)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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