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年第一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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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4月3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年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以下简称封识)的制定、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封识系指海关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封存和控制措施而使用的专用标识。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封识的
2、制定、修订、发布、印制、发放和监督工作。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封识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第二章封识的制定第五条封识的种类、式样、规格由海关总署统一规定。封识的种类包括:封条封识、卡扣封识、印章封识三种。主管海关如需使用其他封识,必须报经海关总署批准。第六条封识应当标有各直属海关的简称字样。第三章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封识应加施在需要施封的检验检疫物及其运载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或存放检验检疫物的场所。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加施封识:(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海关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验检疫的;(二)进境货物在口岸已作外包装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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