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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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5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病疫情传播,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邮轮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邮轮及相关经营、服务单位的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口岸的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第二章风险管理第四条海关对出入境邮轮实施风险管理。第五条海关总署根据邮轮卫生状况、运营方及其代理人检疫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等级、现场监管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制定邮轮检疫风险评估技术方案,确定邮轮检疫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六条邮轮运营方负责建立并运行邮轮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包括:(一)食品安全控制计划;(二)饮用水安全控制计划;(三)娱乐用水安全控制计划;(四)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计
3、划;(五)邮轮公共场所卫生制度;(六)废弃物管理制度;(七)胃肠道疾病的监测与控制体系;(A)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第七条邮轮运营方负责建立邮轮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计划,开展相关监测、防治和报告工作,控制有害生物扩散。第八条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母港所在地海关提出风险评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邮轮检疫风险评估申请书;(二)邮轮的通风系统、生活用水供应系统、饮用水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结构图。第九条海关总署负责组织邮轮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邮轮检疫风险等级,并对外公布。主管海关根据风险等级确定邮轮检疫方式、卫生监督内容及频次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第
4、三章入境检疫查验第十条在邮轮入境前24小时或者离开上一港口后,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提交沿途寄港、靠泊计划、人员健康情况、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等信息。如申报内容有变化,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第十一条入境邮轮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最先到达的入境口岸海关申请办理入境检疫手续,经海关准许,方可入境。接受入境检疫的邮轮,在检疫完成以前,未经海关许可,不准上下人员,不准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第十二条入境邮轮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指定地点等候检疫。在海关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之前,不得解除检疫信
5、号。检验检疫人员登轮检疫时,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配合开展工作。第十三条海关根据入境邮轮申报信息及邮轮检疫风险等级确定检疫方式,及时通知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检疫方式有:(一)靠泊检疫;(二)随船检疫;(三)锚地检疫;(四)电讯检疫。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入境邮轮实施随船检疫:(一)首次入境,且入境前4周内停靠过海关总署公告、警示通报列明的发生疫情国家或者地区;(二)首次入境,且公共卫生体系风险不明的;(三)为便利通关需要,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参加随船检疫人员应当为邮轮检疫在岗人员,且具有医学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系统性船舶卫生检疫业务培训的。第十五条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对入境邮轮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检疫传染病受染地区,邮轮上报告有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例,且根据要求需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观察的;(二)海关总署公告、警示通报有明确要求的;(三)海关总署评定检疫风险较高的;(四)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而未实施随船检疫的;(五)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认为有必要的。第十六条邮轮经风险评估,检疫风险较低的,经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实施电讯检疫。第十七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海关对邮轮实施靠泊检疫。第十八条海关工作人员对入境邮轮实施的检疫查验内
7、容包括:(一)在登轮前,检查邮轮是否悬挂检疫信号;(二)核查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来自黄热病疫区交通工具上船员和旅客的预防接种证书;(三)检查邮轮医疗设施、航海日志、医疗日志,询问船员、旅客的健康监测情况,可以要求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四)检查食品饮用水安全、医学媒介生物控制、废弃物处置和卫生状况;(五)检查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九条完成入境检疫后,对未发现染疫的邮轮,检验检疫人员应当立即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措施的邮轮,经检疫处理合格后,予以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邮轮负责人收到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或者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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