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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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3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国家兴办光
2、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
3、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
4、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第九条服务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第十条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服务对象的个人档案。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后不再享受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待遇。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人数,通报
5、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三章服务要求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一)提供饮食;(二)提供生活必需品;(三)提供住房;(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七)提供心理抚慰等社会工作服务;(A)其他服务。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第十二条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
6、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光荣院应当保持服务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在院期间的人身安全。第十三条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光荣院应当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保证患病的服务对象得到及时治疗,并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光荣院应当建立服务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服务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第十四条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杖、轮椅或者其它辅助器具。第十五条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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