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2019〕第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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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9)第5号公布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评级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用评级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
2、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活动Q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评级对象,是指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贷款,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融资产品,其他债务类融资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主体包括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信用评级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
3、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业务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起草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草案;(二)拟定信用评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三)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四)研究制定信用评级业对外开放政策;(五)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第五条业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职责,对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规则。第六条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加强监管工作。第七条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
4、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并将信用评级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信息、评级业务信息、检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第八条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勤勉尽责,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
5、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及其调整,应当予以充分披露。信用评级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信用评级机构管理第九条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一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四)股权结构说明,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股东在本机构以外的实体持股情况,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情
6、况说明和证明文件;(六)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信用报告;(七)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公司治理情况;(八)独立性、信息披露以及业务制度说明;(九)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合理要求的与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相关自然人有关的其他材料。备案机构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监管谈话,以评估其专业素质的合格性。第十条信用评级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自该
7、分支机构成立之日起30日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分别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评级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二)信用评级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信用评级机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及组织机构设置说明;(四)信用评级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第十一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自下列事项变更或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一)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二)持有出资额或者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评级分析人员;(四)按照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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