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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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家经济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
2、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保税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保税区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四条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需要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应检物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报检手续,主管海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第六条海关按照简便、有效的原则对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实施检验检疫。第二
3、章输入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第七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卫生检疫范围的,由海关实施卫生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在海关的监督下,依法进行卫生处理。第八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海关实施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在海关的监督下,依法进行除害处理。第九条海关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在保税区内存放的货物不实施检验。第十条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三章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第十一条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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