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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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4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播,确保供港澳活禽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供港澳活禽是指由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鸡、鸭、鹅、鸽、鹤鹑、鹏鹄和其它饲养的禽类。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禽
2、的检验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设在各地的直属海关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供港澳活禽饲养场的注册、疫情监测、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及监督管理工作。出境口岸海关负责供港澳活禽出境前的临床检查或复检和回空车辆及笼具的卫生状况监督工作。第四条海关对供港澳活禽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第五条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禽生产、运输、存放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六条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第七条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存栏3万只以上;(二)建立
3、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者全面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第八条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应当填写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饲养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第九条直属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饲养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采样检测。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第十条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供港澳活禽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直属海关对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实行年审
4、制度。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证。第十二条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因场址、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海关申请重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注册饲养场应有海关备案的兽医负责饲养场活禽的防疫和疾病控制的管理,负责填写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水禽、其他禽类、猪不得在同一注册饲养场内饲养。第十五条实行自繁自养的注册饲养场,其种禽的卫生管理水平不能低于本场其他禽群的卫生管理水平。非自繁自养的注册饲养场引进的幼雏必须来自非疫区并经隔离检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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