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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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综合部2023年5月8日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优化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卜企面开展T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广印发山东
2、省匚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青岛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审办字(2023)12号)等要求,结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和承担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第三
3、条(适用范围)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建设项目,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的适用本规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布名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第四条(基本原则)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出图、谁负责”原则,转变规划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承担主体责任,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和设计资料图文一致性的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五条(告知内容)规划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建
4、设单位、设计单位需提交材料的要求;(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六条(承诺方式)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规划主管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规划主管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申请
5、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保证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审批方式)规划主管部门采信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和资料,审核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在公示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过程管理)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复核检查,检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复核检查结果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政务官网公布。经复核发现承诺不实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负责人将被列入失信行为,并要求在复核检查结果公
6、布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负责人发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城乡规划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并于1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撤销结果依法处理后续相应行政许可。第九条(复核内容)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检查工作,复核检查内容如下:(一)技术经济指标表里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技术规定要求;(二)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是否一致;(三)建筑性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技术规定要求;(四)建筑间距是否符合技术规定要求;
7、(五)建筑退界(包括后退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等色线及建筑控制线)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要求;(六)日照分析是否真实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七)建筑高度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航空限高要求;(A)项目公共服务配套配套设施的面积、位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技术规定要求;(九)规划主管部门需要复核的其它内容。第十条(陈述申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负责人在收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城乡规划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后,认为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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