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第三条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第四条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
2、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第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第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申报单形式向海
3、关申报。第七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除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报关手续。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备案实行全国海关联网管理。第九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在海关办理备案的,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提
4、交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并同时提交上述备案表随附单证栏中列明的材料。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相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十条运输工具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和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更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凭备案变更表和有关文件向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可以主动申请撤销备案,海关也可以依法撤销备案。第十一条海关对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所有企业、经营企业实施分类
5、管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三章运输工具管理第一节进境监管第十二条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因客观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公路车辆负责人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海关。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通知海关。第十三条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进境(港)申报单
6、,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也可以在运输工具进境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第十四条进境运输工具抵达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第十五条海关接受进境运输工具申报时,应当审核申报单证。进境运输工具在向海关申报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装卸货物、物品,除引航员、口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外不得上下人员。第二节停留监管第十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
7、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配合海关实施检查。海关检查完毕后,应当按规定制作检查记录。第十七条海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为海关人员提供方便。海关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应当征得值守海关人员同意。第十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的1小时以前通知海关;航程或者路程不足1小时的,可以在装卸货物以前通知海关。海关可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实施监装监卸。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完毕后,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第十九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境 运输工具 监管 办法 2018 29 海关总署 240 修正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838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