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二次修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二次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二次修正).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
2、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
3、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第六条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七条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
4、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第二章进境舱单的管理第八条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第九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三)铁路列
5、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第十条海关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第十一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一)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二)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
6、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第十二条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第十三条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
7、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第十四条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第十五条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第十六条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境 运输工具 管理办法 2018 29 海关总署 240 第二次 修正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838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