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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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3年9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进出口
2、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贝限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
3、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第八条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
4、、检验。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第九条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第十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第十一条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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