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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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
2、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五)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第四条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
3、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第五条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先行办理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删除手续。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海关依法删除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对海关已经确定布控、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布控、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第六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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