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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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减免税申请人向
2、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减免税审核确认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第五条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
3、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出具确认意见的,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
4、作日内,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第六条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已出具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第七条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申报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其效力终止。减免税申
5、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第八条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第三章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6、第十条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准予办理担保的意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以下简称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并通知申报地海关;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第十一条申报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以及减免税申请人提供的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第十二条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确定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7、期限不超过6个月,主管海关可以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仍然延续的,主管海关可以根据有关情形可能延续的时间等情况,相应延长税款担保期限,并向减免税申请人告知有关情况,同时通知申报地海关为减免税申请人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第十三条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取得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并已向海关办理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相关手续的,申报地海关应当解除税款担保。第四章减免税货物的管理第十四条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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