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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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行业标准的管理,建立科学、完整的海关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行业标准是在海关行业范围内,对需要进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和信息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第三条海关行业标准分为海关业务标准和海关信息技术标准。海关业务标准指海关各项业务工作所涉及的规范性操作程序、定量管理方法以及为此而采取的技术
2、手段和要求,主要包括单证格式与代码标准、化验指标、业务规范等标准。海关信息技术标准是指海关各项信息资源使用及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信息与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标准。第四条海关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海关行业标准代号、年代号及标准顺序号组成。海关行业标准代号为HS。第五条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海关工作和标准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一致。第二章标准的管理第六条海关总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海关行业标准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承担下列职责:(一)审批海关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审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海关行业标准;(三)协调解决海关行
3、业标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七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是海关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海关行业标准,承担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海关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海关行业标准体系;(三)组织审查海关行业标准;(四)审批、发布海关行业标准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五)组织海关行业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处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问题;(六)组织海关行业标准的复审;(七)组织海关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海关总署科技部门负责海关行业标准中海关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查、实施、培训等工作。第八条海关总署
4、各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二)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海关行业标准;(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海关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及监督检查。第九条直属海关承担下列职责:(一)提出制定海关行业标准的需求;(二)根据海关总署委托,参与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三)在本关区内负责海关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三章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第十条海关行业标准工作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每年的3月1日起至海关总署各部门应当于新的工作年度开始前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报送制定或者修订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包括拟确立的标准内容、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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