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
2、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不;(A)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
3、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第十一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
4、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
5、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第十四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第三章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十六条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6、,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第十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第十九条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第二十条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
7、动解除监管,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前款规定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二十二条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综合 保税区 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