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一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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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5年12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3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对直接关系公共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海关根据前两款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向社会
2、公告。第四条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第五条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具体办理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负责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活动。海关法制部门负责海关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指导、协调等工作。第七条听证应当在便利海关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加的海关办公地点举行。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海关工作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九条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第二章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第十条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听证前向社会进行公告的,公告
3、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三)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四)申请参加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五)提出申请的方式;(六)其他需要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第十一条举行听证的公告期一般为30日o举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其听证公告期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海关经公告举行的听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政治权利。举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参加听证的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听证公告中列明。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海关经公告举行的听证活动的,应当在听证公告期届满之
4、前向海关提交下列相应材料:(一)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参加申请书;(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三)参加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十四条海关应当根据拟进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性质及其他客观条件,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经海关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听证参加人)应当能够保证听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第十五条海关应当在听证公告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第三章依申请举行的听证第十六条对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十七条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海关应当向行政许
5、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听证告知书),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有关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依据;(二)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三)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第十八条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关提交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以下简称听证申请书),列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并予以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九条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海关应当将可
6、以表明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材料归入有关行政许可档案,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档案中进行书面记载。第二十条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第二十一条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可以不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听证通知书,载明理由,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第二十二条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由利害关系人推选代表或者通过抽签
7、等方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第四章听证程序第二十三条海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下列事项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一)听证事由;(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的姓名、身份;(四)有关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等程序权利。海关通知上述事项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必要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海关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第二十五条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但是资格授予、资质审查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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