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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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4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2、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物品目录),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可以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自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第三条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报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报进境的自用
3、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第二章进境自用物品监管第四条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进境自用物品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提交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提(运)单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港澳台人员还需提供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常驻人员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前款规定的单证。第
4、五条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1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第六条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人员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公安交通
5、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以下简称监管车辆登记证)。第三章出境自用物品监管第七条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出境原进境自用物品时,应当填写申报单,并提交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提(运)单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常驻人员申报出境原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第四章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第八条常驻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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