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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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口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
2、货物、物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第二章运
3、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二)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4、(三)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四)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五)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六)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七)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A)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第九条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第三章进出境快件分类第十条本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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