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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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第三条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2、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第六条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第七条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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