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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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1999年8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77号发布自1999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外国政府是指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见附件1);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见附件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华
2、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三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范围包括:(一)根据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协定或协议规定用途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二)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三)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四)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减免税进口的物资。第四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单位:(一)由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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