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定》(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5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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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定(1985年1月25日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57号文发布自1985年2月25日起施行)第一条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党、政代表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所乘坐的专机、专车和公私用物品(包括随行人员和专机专车上的服务人员的行李物品),海关可分别根据外交部、中联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部门的通知免予监管。上述代表团乘坐的专机、专车内,载有上列人员以外的行李物品、货物时,有关组织出访的部门或者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由海关按照规定办理验放手续。第二条其他出访的代表团、组、人员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海关一律验凭其所持的外交护照免予查验。第三条我常驻国
2、外代表机构中的下列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验凭其护照所列职衔免予查验:(一)我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中参赞、武官、副总领事以上人员;(二)我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正、副代表,参赞,军参团团长,陆、海、空军代表以及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处和国际机构代表团正、副代表;(三)我驻朝鲜军事停战委员会朝中方面中国人民志愿军委员,中国人民志愿军首席参谋;(四)我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正、副代表;(五)我驻香港签证处代表、副代表,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副社长。第四条上列免于查验的人员应遵守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免予查验的人员行李中如有我国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有代他人携带的物品,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对免于查验的人员,海关有权根据情况对其进口的行李物品进行询问。对确有根据证明免验人员行李中有我国禁止进出口物品或有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海关可以进行查验(查验时,行李物品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在场)并做查验记录。第五条本规定自1985年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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