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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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第19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改根据2010年口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常
2、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可以由本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公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公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第三条对于常驻机构进境公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常驻机构公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第二章进境公用物品监管第四条常驻机构首次申报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复印件;(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海关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五条常驻机构申报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常驻机构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
4、应当提交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六条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一)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二)常驻人员在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三)常驻人员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四)常驻人员在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五)常驻人员在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第七条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机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
5、案手续后,可按结案数量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机构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第八条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机构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以下简称监管车辆登记证)。第九条常驻机构进境的货样、广告品及暂时进口货物,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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