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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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
2、括净耗和工艺损耗。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贝1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
3、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第十二条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第三章申报单耗第十三条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
4、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第十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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