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二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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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
2、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当在获准定居后六个月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上述自用物品向定居地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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