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1991年9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系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第三条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均准许过境,一般不予查验,但是海关认
2、为必要时除外。第四条在过境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海关依照对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的物品在规定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可予登记暂时免税放行,过境旅客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出境。超出规定范围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外,均不准进境。第五条过境旅客携运物品超出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准予放行范围的,由旅客自行委托经海关批准或指定的报关运输公司代理承运,比照海关监管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监管过境物品运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否则,海关不准进境。第六条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申报进
3、境之日起3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七条海关准予过境的物品及经海关登记暂时免税放行的旅行需用物品未经海关批准,均不得擅自留在境内。因丢失、被盗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复带出境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向海关办理结案手续。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过境旅客应照章补税。第八条过境旅客不论其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第九条对过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行为,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本规定自1991年9月10日起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 过境 旅客 行李 物品 管理 规定 2010 11 26 海关总署 198 修改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838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