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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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1992年3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登山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境从事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所列的登山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进出境登山用物品,统一由中国登山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登协”)归口管理,负责凭
2、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第三条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物品,由登山活动所在地或临近地海关(即主管海关)负责审批验放管理。第四条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高山专用技术设备、燃料、氧气设备、易损的汽车零配件等消耗性物品,属于“特准进口物品”范围,经主管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特准免税放行。其中:各种食品每人每天共计限十公斤,防寒衣物及被褥每人每种限十套。超出上述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以及自用的烟酒,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征税放行。第五条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的通讯、摄影、摄像、录像、测绘器材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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