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2000年11月7日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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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5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64号发布根据2000年11月7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附件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以下简称关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关徽的尊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并依本办法正确使用关徽及其图案。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
2、员不得使用本办法所指之关徽。第四条下列场所可以悬挂关徽:(一)各级海关的办公场所;(二)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三)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四)海关院校;(五)海关总署认为应当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第五条关徽应当端正地悬挂在海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的正中处、会场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其背景应为庄重的纯色。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格的关徽。关徽悬挂后应予以适当的维护。第六条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关徽图案:(一)海关制发的业务单证、封志、标记;(二)海关人员的执法或者身份证件,如调查证、稽查证、工作证等;(三)海关制服上的标志和配饰;(四)海关车辆、船艇和专用设备;(五)海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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