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docx(3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6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250号公布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障和监督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2、,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第五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七条海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八条海关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海关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九条在案件办理过
3、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第十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海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海关指定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第十一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
4、者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由海关负责人决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记录在案。海关应当依法审查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由海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海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申请
5、复核一次;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其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海关负责人可以指令其回避。第十六条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八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
6、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A)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九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海关收集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的,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海关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和收集时间,经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核对
7、无异后盖章或者签字。海关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物证原物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且由提供单位或者个人在文字说明上盖章或者签字。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盖章或者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第二十条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执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文字说明中予以注明;也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以及原始载体持有人或者存放处等,并且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8、。海关对收集的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可以进行证据转换,电子数据能转换为纸质资料的应当及时打印,录音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且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第二十一条刑事案件转为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经依法收集、审查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二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向海关申
9、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海关决定。第二十四条海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六条海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或者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等。海关应当书面告知送达
10、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海关。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海关,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第二十七条海关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附送达回证并且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查询复单或者邮寄流程记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八条海关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将
11、法律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还应当在报纸或者海关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海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三十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对海关调查或者检查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12、,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嫌疑人、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海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第三十三条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查问、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并且注明查问、询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执法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签字。查问、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给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13、。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字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注明。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且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或者捺指印。第三十四条查问、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作为翻译人员参加,并且在笔录上注明被查问人、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查问、询问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被查问人、被询问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不需要提供翻译人员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执法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应当
14、在查问、询问笔录上签字。第三十五条海关首次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家庭主要成员等情况。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查问、询问时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被查问人、被询问人要求自行提供书面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查问人、被询问人自行书写陈述。被查问人、被询问人
15、自行提供书面陈述材料的,应当在陈述材料上签字并且注明书写陈述的时间、地点和陈述人等。执法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注明收到时间并且签字确认。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证人的陈述必须充分听取,并且如实记录。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检查、查验记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查验记录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视线之外,由两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执法人员执行,并且制作人身检查记录。检查走私嫌疑人身体可以由医生协助进行,必要时可以前往医疗机构检查。人身检查记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人身检查记录上注明。第四十条为查清事实或者固定证据,海关或者海关依法委托的机构可以提取样品。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提取的样品应当予以加封确认,并且填制提取样品记录,由执法人员或者海关依法委托的机构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海关或者海关依法委托的机构提取的样品应当一式两份以上;样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