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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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从事来往港澳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二)来往港澳公路货
2、运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第三条海关对货运企业、车辆实行联网备案管理。货运企业、车辆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年审等业务以及相关后续管理工作,由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货运企业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申请表;(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五条车辆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备案登记表;(二)来往香港
3、/澳门货运车辆海关验车记录表(以下简称验车记录表)或者公安交通车检部门出具的验车报告;(三)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车辆及驾驶人员进出境批准通知书海关联;(四)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复印件;(五)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包括车辆左前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油箱和粤港/澳两地车牌以及后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粤港/澳两地车牌)。在香港/澳门地区办理车辆登记证明文件的进出境车辆(以下简称港/澳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境外有关政府管理机构签发的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在内地办理车辆登记证明文件的进出境车辆(以下简称内地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4、港/澳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来往香港/澳门车辆备案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以下简称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第六条货运车辆应当为集装箱式货车或者集装箱牵引车,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的类型、牌名、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身号码、车辆牌号等应当与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证件所列内容相符;(二)集装箱式货车的车厢监管标准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加开侧门的,应当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三)车辆的油箱和备用轮胎等装备以原车出厂时的标准配置为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加装。第七条经海关批准,散装货车可以作为来往香港/澳门的货运车辆,用于承运不具备施封条件的超大型机械设备或者鲜活水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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