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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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可以办理转关手续
2、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第六条转关
3、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经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者撤销申报内容。广
4、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或者出境汽车载货清单视同转关申报书面单证,具有法律效力。第九条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者驾驶员的,承运人或者驾驶员应当通知附近海关;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指运地海关或者出境地、启运地海关。第十条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第二章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第十一条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第十二条进口转
5、关货物,按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提前报关的,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计算。第十三条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办理转关核销和接单验放等手续。第十四条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第十五条提
6、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二)提货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当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O第十六条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第十七条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直接办理转关手续。第十八条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凭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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