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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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他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第三条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
2、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第四条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他必备文件。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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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 进出境 旅客 通关 规定 2010 11 26 海关总署 198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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