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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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际义务,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联合国大
2、会第55/56号决议以及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毛坯钻石是指未经加工或者经简单切割或者部分抛光,归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钻石。第三条海关总署是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管理部o海关总署指定的主管海关负责对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原产国(地)或者来源国(地)进行核查,并对毛坯钻石进行验证、检验、签证。第四条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官方证明文件。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之间的毛坯钻石进出口贸易。海关只受理成员国之间的毛坯钻石进出口的申报。第六条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受理
3、申报、核查检验,由主管海关办理。第二章进口核查检验第七条毛坯钻石入境前,毛坯钻石的进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承运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申报单、毛坯钻石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等有关资料,办理入境申报手续。未提供上述单证的,不予受理申报。第八条海关受理申报后,应当严格审查所提交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成员国间核对,并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审核申报内容是否与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相符。第九条海关应当在指定地点及申报人在场的情况下,核查货物原产地标记、封识及内外包装;检查原产国(地)/来源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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