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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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0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
2、及其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第四条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取得与运输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第六条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第七条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
3、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第八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镖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
4、箱;(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第九条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三)车辆彩色照片(要求:前方左侧面45。;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主管海关可以通过网络共享获取前款规定材料的,无需另行提交。第十条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车辆注册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第十一条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
5、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换发新证、簿;如上述证、簿损毁、遗失或被盗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第十二条运输企业、车辆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第十三条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三章海关监管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汽车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手续。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应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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