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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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记分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记分,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年度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分
2、管理可单独实施,也可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一并实施。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记分用途)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累计记分,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并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含食品安全总监,下同)限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和评估考核的依据。第四条(记分周期)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为第一个记分周期;以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分数的记录日期应当与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日期保持一致。第五条(记分方法)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一)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2分、1分;(二)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记分的,应当分别累积计算;(S)餐饮服务提供者同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检查表两项以上记分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的条款记分,不重复记分;(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次检查中存在相同或不同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第六条(记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记分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视频监控抓拍违法违
4、规行为记录、监督抽检等形式。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按照相应餐饮类型的淮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检查表(以下简称记分检查表,附件IT至附件1-3)内容进行检查及评价,每次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记分检查表中的全部项目。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留存图像、影像等有关证据。检查笔录应当经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如有违法违规记分事项,应当同时发放淮北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以下简称记分告知书,附件2),告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记分情况,并经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餐饮服务提供者拒绝在记分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应当在记分告知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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