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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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月17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
2、和建设第三章绿地管理第四章树木保护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市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市区内的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
3、创建花园式单位。第六条市、区绿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虬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
4、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o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的
5、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三条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五条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第三章绿地管理第十六条公园、动物园、小游园、道路和广场等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由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的绿地,由用地单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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