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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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
2、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
3、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布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泰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A)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第七条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八条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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