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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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9月18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胡衡华2023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2、一)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将第二条中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修改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三)将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五款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四)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
3、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二、对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修改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修改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
4、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五)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房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七)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房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八)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
5、然资源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J(九)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J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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