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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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规范诚信经营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的信息采集发布、等级评定,以及对公共场所的卫生信用分类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信用,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兑现服务承诺的行为和状态。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信息是指如实记录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状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第四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
2、并推动实施。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的组织实施;组织对辖区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原则上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将信用评价等级应用于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对各类公共场所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信息的评价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慎重审定、激励守信、限制失信原则,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第二章信用分类管理第六条信用主体在卫生管理中产生的失信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信息;(二)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各类专项监督检查中产生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
3、、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三)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信息;(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信用评价工作,按照“谁评价、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信用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按年度进行评价。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一季度前,将确定的上一年度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在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从高到低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中等)、D级(较差)、E级(差)五类。第九条 年度评价为A级(优秀)信用主体,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4、一)年度无第六条中列出的失信信息;(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年度得分为90 (含)分以上。第十条 年度评价为B级(良好)信用主体,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存在第六条第二项的情形,不超过一次的(含一次);(二)年度无第六条除第二项以外的失信信息;(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年度得分为70 (含)分-89分。第十一条 年度评价为C级(中等)信用主体,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存在第六条第二项的情形,不超过两次的(含两次);(二)年度无第六条除第二项以外的失信信息;(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年度得分为60 (含)分-69分。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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