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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州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质量强国建设中长期规划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内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设立区长质量奖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第三条区长质量奖坚持好中选优
2、、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区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第四条区长质量奖分设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各不超过2家,奖项可以少额或空缺。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质量奖。第五条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依据,并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采用其他等同的升级版标准。第六条鼓励汽车及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纺
3、织业、建筑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质委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重要事项;(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组织开展演讲陈述活动;(四)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五)研究决定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质量管理理论、实践发展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相关事项。第八条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委办),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修)订
4、评审规则、评审专家工作守则;(二)组建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三)组织开展评审活动,并监督评审过程;(四)引导组织建立卓越绩效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经验、做法,监督获奖组织质量行为;(五)承担区质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区质委办每年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资料评审组和若干现场评审组,分别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工作;(二)向区质委办提交评审工作报告,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三)其他有关事项。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第十条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
5、各界公认的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和优秀企业家或者首席质量官中优先推荐,须具备以下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二)具有质量管理、技术或者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现场评审技巧、沟通能力;(三)优先推荐中国质量奖或者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评委或者市级政府质量奖以上获奖个人和组织负责人;(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十一条南通高新区、各镇(街道)、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创
6、建区长质量奖组织的培育推进和审核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格条件。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四)设置有企业首席质量官;(五)近三年取得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六)近三年具有良好的质量、安全、资信、合同、能源计量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三
7、废治理,达标,工业企业保持蓝色及以上环保信用等级。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和资质的;(二)近三年有产(商)品经国家、行业和省、市质量监管部门抽查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三)近三年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以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环境、食品安全等事故的;(四)近三年存在行政处罚记录及失信记录;(五)近三年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四条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演讲陈述、综合评价、审定公示、表彰奖励等程序进行。第十五条申报推荐。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当年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
8、在本组织内部就申报通州区区长质量奖事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申报组织填写通州区区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质委办。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区质委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符合性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请。第十七条资料评审。区质委办组织资料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拟获奖组织不超过1:1.5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由现场评审组采取查验实证、交流座谈、考试发布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并形成
9、现场评审报告。第十九条演讲陈述。区质委办根据评审组提交的资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向区质委会提交进入演讲陈述的组织名单,区质委会审议确定后组织开展演讲陈述活动,由区质委会成员单位对申报组织的演讲陈述情况进行打分。第二十条综合评价。区质委办综合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演讲陈述情况,按分别占20%、70%、10%折算参评对象总得分,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区质委会。第二十一条审定公示。区质委会提出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组织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第二十二条表彰奖励。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名单,
10、由区质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或者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分别给予30万元和5万元奖金,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内部质量改进、科技创新、产品竞争力提升和社会公益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定程序,与参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
11、提名奖)的组织,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由区质委会给予警告或者撤销其申报资格。已获奖的,收回奖牌和奖金,纳入信用管理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审。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质委办。区质委办对获奖组织发生的上述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区质委会报告。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区质委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示。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加重处理并予以通报。第二十六条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广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径、新经验,带动本地区广大组织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第二十七条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通州区区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奖牌、证书等。第二十八条获得区长质量奖满3年的组织可重新申报,并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质委办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