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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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
2、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二)依法组织实施广告经营审批及查处违法广告;(三)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城市建设、卫生、医药、广播电视、外经贸、旅游、公安、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广告发布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条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虚假行为:(一)夸大商品的功效、性能、作用;(二)虚列服务项目、标准;(三)擅自增加未经审查、批准的内容;(四)伪
3、造、冒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号;(五)对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不真实的承诺;(六)其他对商品、服务做不真实的宣传。第六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三)以国家机关(含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推荐、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四)含有民族、种族、性别歧视的内容;(五)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等绝对化用语;(六)贬低同类商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第八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
4、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发布对外劳务合作、出国旅游、出国学习、代办出国手续以及学历教育招生等内容的广告,应当报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有明确的广告识别标志,不得与非广告信息相混淆,不得采用其他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经营广告的登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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