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现场核查业务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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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现场核查业务操作指南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17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o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现场核查(非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流程:1发放现场核查通知书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发放电子现场核查通知书。企业接到现场核查通知书后,应在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并签收反馈外汇局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动向现场核查企业发
2、送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包,供企业下载开展自查。2 .现场核查实施需进行报告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第12项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3 ,分类结论告知及异议处理外汇局在确定B、C类企业前,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分类结论告知书。企业接到分类结论告知书后,应在分类结论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申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外汇局对其分类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
3、核情况确定其分类结果。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向银行发布企业分类信息。需提交的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报告(包括合同履行情况、交易商品特点、产品竞争力状况、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相关融资情况、是否涉及贸易纠纷或索赔等);2,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合同、各类批准文件、进出口报关单、国际收支申报单证、金融机构收付款凭证、第三方机构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会计账务有关科目和会计分录、各类纳税记录。其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批准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弓1(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4号)。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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