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保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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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院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1.0.1为切实贯彻上级部门的社会保险政策使DPD1的社会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DPD1的生产经营不断发展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2. 0.1适用于DPD1职工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3内容3. 1基本养老保险。3.1.1 由院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额度为上一年院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18%人事处应于每月20日前用结算证形式上缴总厂社会保险科及时将劳动保险金额的变动情况通知各科室行政事务员。3.1.2从2003年7月起将我市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为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费比例仍为18%个人帐户比例仍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
2、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差额部分按缴费基数的3%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3.1.3从2003年7月1日起将缴费年度由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简称社保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时间由每年的11月份改为每年的5月份相应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缴费标准等都按社保年度时间执行。1.1.1 1.4职工调离DPD1时由人事处将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核算准确后开出大庆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由本人或委托人到总厂社会保险科办理转移手续1995年个人缴纳的2%部分及原合同制职工单位缴纳的15%部分一并转入调入单位。3.1.5 职工与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止缴纳基本
3、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应保留不间断,计息职工重新参加工作时前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3.1.6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能挪作它用不能提前支取。3.1.7 职工在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上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缴纳的部分含利息可一次性支付职工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由院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划转到个人帐户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3.2失业保险金。3. 2.1失业保险由院人事处按月统一缴纳额度为院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人事处于每月20日之前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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