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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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管制度为进一步推动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切实维护全县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规范全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其交易行为,查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利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及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经营、经营信息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者,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和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
2、务的经营者。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是指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经营信息发布平台等服务的经营者。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线路租用、建站服务、域名代理注册等业务的经营者。凡在XX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均受本制度约束。第三条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是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促进和监督管理全县电子商务活动,其日常工作由下设办公室负责,设在XX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XX满族自治
3、县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主体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制度,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协调下,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财税扶持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全县电子商务的整体应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第五条县市场监管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县市场监管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开展全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掌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第七条建立网
4、络信用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九条经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可通过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电子商务主体备案登记获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主体名称、主体类型、网站名称、网站域名、IP地址、网站类型、TCP许可证号、ISP提供商、服务器机房地址、
5、联系方式以及其它有关的注册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等。经营者应对其备案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一)网上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二)非以个人而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上经营的。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二)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
6、措施予以补救,并向XX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三)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在网页上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生产者(提供者)、种类、数量、质量、价格、配送方式、配送范围、支付形式、退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及处理。(四)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给予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7、不宜退货的商品。(五)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六)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完整保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七)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
8、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通过自建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还应当履行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用户注册制度;(二)网络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核制度;(三)网络平台交易规则;(四)信息披露与信息审核制度(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六)公示及预警机制;(七)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第十三条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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