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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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全面落实林长制,坚决守住林地资源保护红线,筑牢发展生态根基,巩固森林督查、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及打击涉矿企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全力提高我市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销号率,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以下简称“清零行动”),对自2013年以来发现和积压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限期查处,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按照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本着“快查、快立、快诉、快结”的原
2、则,充分凝聚和发挥林草、检察、公安系统合力,全力推进破坏森林资源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查处、整改和销号工作,并通过探索实施联合执法模式,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立市发展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清零行动查处案件范围包括2023年开展的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和2018年以来森林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整改到位的(2013年至今)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占用林地线索。行政案件要于2023年5月10日前全部完成整改销号工作;公安机关要对林草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线索快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要及时完成立案查处工作
3、。具体任务如下:(-)行政案件须于2023年底前处罚完毕,其中,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达到销号标准的案件数量不少于70%(指录入国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的案件),年内确实无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可延长至2023年4月底前完成。特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林草部门须于2023年底前完成全部案件调查核查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在取得合法证据后,2日内书面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向公安机关移送或不移送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建立移送案件台账,杜绝集中移交、批量移交;决定不批准的
4、,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对林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接收移送案件台账,并自接收林草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2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林草部门,退回相应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林草部门补充调查。公安机关对林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要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时立案侦查,尽快结案。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经行政处罚后,要于2
5、023年4月底前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工作。刑事案件所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林草部门要在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及时对恢复责任人的恢复成效进行监督、指导。有森林法第81条规定情形的,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代为履行相关职责。二、时间安排和阶段划分清零行动从2023年5月份开始,到2023年6月完成。整个行动安排划分为四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市政府于5月组织召开全市清零行动部署会议,提出工作要求。各县(区)须于5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工作。(二)案件查处阶段(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各县(区)要组织精干力量对案件逐一调查、取证、查处、移送,积极督促推进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6、条件;公安机关加大对林草部门移交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快案件侦办进程,突出刑事打击质效;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林刑事案件。在案件查处阶段,市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三个月对各县(区)清零行动予以调度,并将各县(区)阶段性成果报市林长办予以全市通报,通报发至各县(区)林长及各成员单位。(三)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5月)市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县(区)工作成效予以剖析总结,并将排名情况报市林长办,市林长办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通报发至市、县(区)林长。(四)总结讲评阶段(2023年6月)召开全市清零行动总结会议,讲评各县(区)清零行动工作情况,提出下步工作要求。三、工
7、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履职尽责一要充分认清肩负的政治责任。从事保护森林资源的工作人员要以清醒的政治意识和勇于担当的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重要讲话精神及党的十九大报告工作部署,不断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充分认清肩负的法律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森林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底线,积极履职尽责,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清零行动取得实效。三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行政责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原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林资发200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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