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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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国家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资格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关的各类行为,维护设计院资质与信誉,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设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人员,是指通过正规方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体系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职业资格)的设计院在职人员(含与设计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和设计院全日制用工的劳务派遣制员工)。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其所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2、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定义从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规定。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设计院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第二章申报管理第四条 职业资格申报应以岗位为导向,本着从事什么职业(工种)申报什么职业(工种)资格的原则进行。第五条凡属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设计院在职人员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均可按程序进行申报:(一)个人条件符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条件要求;(二)最近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相应等级及以上;(三)身体健康,并能在相应岗位坚持工作。第六条职业资格申报人员,须经过设计院组织的审查程序。审查可采
3、取如下两种方式:(一)自上而下组织推荐的方式:由设计院完成院内人员初选、评审(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参评或者报名参加考试等工作。(二)自下而上个人自行申报的方式:由在职人员本人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报设计院初选、评审(审批)同意后参评或者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方式以所申报职业资格的制度规定为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遵照申报人员本人自愿的原则进行。第三章 资格管理和从业(执业)管理第七条根据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对职业资格人员中的执业资格人员以注册的方式进行管理。第八条 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执业资格人员),均应自拿到执业资格证书的当日起一个月内,凭证书
4、原件和复印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注册条件的,须以设计院为唯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执业。若按照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即使设计院不符合成为该执业资格的注册单位的相关资质或条件要求的,相应执业资格人员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在其他单位进行注册或执业。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结相关手续的人员,与设计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解除)聘用关系的,应于设计院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终止(解除)聘用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因合理的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执业资格人员本人应向设计院出具书面说明、对办理变更手
5、续的期限做出承诺并签字。超出上述规定期限且未出具任何有效的书面说明的执业资格人员,设计院有权向职业资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申请注销该人员的注册资质。职业资格制度或者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设计院下属各部门、各分院、子公司不得聘用与其他单位保有劳动关系的执业资格人员,更不得以设计院为注册单位为与其他单位保有劳动关系的执业资格人员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一条对其他类型职业资格人员的资格和从业管理,参照本章上述规定从严执行。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考核认定或考试前的培训工作按照申报本人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职业资格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职业资格人员须按照所持职业资格的要
6、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四条持有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可按规定据实核报如下范围内的相应费用:(一)申报职业资格时所发生的、以一次通过为标准的考核认定评审费或考试报名费;(二)以设计院为注册单位进行注册时所发生的注册费;(三)按照职业资格制度要求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时所发生的培训费;(四)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结相关手续的人员,申报执业资格时所发生的、以一次培训并申报通过为标准的培训费和教材费;(五)其他经设计院审批同意可以核报的相关费用。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的人员,其费用由所在单位(院本部、分院)承担。第十六条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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