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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 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2、履 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3、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 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 算。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 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六条 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 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 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
4、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 影响;(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 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七条 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 项目;(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 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
5、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 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 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 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 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 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规划选址文件;(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 者
6、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 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 过:(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三)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标准
7、的规定要求的;(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提供虚假文件的。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第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 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 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第三
8、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 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 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 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第十五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9、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 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 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 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
10、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第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 查不予通过:(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 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第十八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 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1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 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 不得施工。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
12、修改设计 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 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 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 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 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四
13、)采取的安全措施;(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第二十五条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 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第二十六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 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 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 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 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4、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 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八)安全评价报告;(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 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
15、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 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 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第二十九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 验收不予通过:(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五)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八)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 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十)提供虚假文件的;(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