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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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23年3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设施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四章医养结合第五章扶持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奖励惩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
2、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庭护理、精神慰藉等内容的社会服务。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以人为本、就近便利、统筹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制定并公布居家养老服务清单。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居家养老
3、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数据资源管理、文化旅游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老
4、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第八条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行业自律机制,依法维护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有关用人单位等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二章服务设施第九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详细规划。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和
5、设计规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第十条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老年人托养和日间照料需求,并在规划图纸中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予以标示。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已建成住宅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者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6、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项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明示。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项目的配套建设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审批,定期将审批结果推送至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统筹和管理工作。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居家养老
7、服务设施。因城乡建设等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确需统筹使用住宅小区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应当确保社区内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面积不减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第十三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适合的办公用房、厂房、学校、商业设施等场所改造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闲置的厂房、学校、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场所改造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公益宣传,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选址的解释工作。
8、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选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与建设。第十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推动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养老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公共出入口、缘石坡道、轮椅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设施实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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