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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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7年7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五章质询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三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
2、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六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第七条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
3、请常委会会议决定。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准备提请会议首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通报,并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第十条常委会会议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第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高级
4、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十二条本市公民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第十三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议程逐项进行。第十四条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举行联组会议。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五条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
5、常委会会议审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的有关事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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