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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gbl8218?-2011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 %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 元。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 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2、第五条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 (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 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 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 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 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 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 险源安全运行。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 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 重大危险
3、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 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 有关部门。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 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 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 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 管理。第十条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 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 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 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
4、包单位 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 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 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 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 适用有效。第十三条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 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 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 文件与控制措施。第十四条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第十六条各单位新建、
5、扩建、改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工 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投运前进行安全 评价,对具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应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 制措施和操作规程。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七条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 作,掌握公司重大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公司及所属 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 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 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第十八条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在安排与之有关 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第十九条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 必须严格
6、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 工作。(-)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治理工 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 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 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 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 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危险的设 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 危险源的改进;(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 技术管理,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
7、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参与安全评价工作;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 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严禁违章作业。第二十一条当重大危险源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 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 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 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 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 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