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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5月1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6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2、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开发与水体保护第四章公用设施管理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六章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给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游憩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本条例所称滨河公园,是指金水河、熊儿河、东风
3、渠滨河公园以及市区其他河道的滨河公园。滨河公园的界限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三条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服从郑州市防洪规划,滨河公园内的防洪、行洪设施必须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第四条滨河公园为开放式公园,游人免费入园。滨河公园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第五条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市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滨河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二)负责滨河公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与管理;(三)负责公园内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四)负责
4、公园的水源开发和水体保护;(五)负责公园内的防洪、行洪设施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滨河公园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第八条沿滨河公园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滨河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第十条滨河公园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在滨河公园内禁止新建非公
5、园设施。已有的不符合滨河公园建设规划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违法建筑应当在限期内拆除。第十二条滨河公园内铺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在滨河公园内实施挖掘行为的,应当征得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用。第十四条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在规划红线上设置明显的界限标志。禁止损坏或擅自移动界限标志。第三章水源开发与水体保护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达标的工业循环水、净化处理废水、地下水、人防工程积水、地表水等多种方式为滨河公园提供水源,并保证适当水量。第十六条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滨河公园内的河道防洪方案,并报
6、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河道设计要求做好滨河公园内河道的护砌、疏浚、清污分流等工作,改善水质。第十七条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蓄水、排水,保持河道内常年有水,并及时打捞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第十八条禁止向滨河公园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内漂洗脏物。第十九条禁止擅自从滨河公园河内引水,确需引水的,应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的人行道、照明设施、井泵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第二十一条禁止破坏、占用人行道。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必须经
7、滨河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按规定缴纳占道费。第二十二条禁止机动车、架子车、三轮车、畜力车在滨河公园禁行区段通行,确需通行的应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老年人乘坐的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禁行区段两端设立明显的禁行标志。第二十三条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供游人休息、娱乐的公用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滨河公园内禁止开办各类交易市场。为满足游人需要,确需在滨河公园内开办服务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园容、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二十五条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滨河公园园林绿化规划,建设游览景区
8、、公共绿地、建筑小品等园林设施。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景石、亭台、雕塑等景物。第二十七条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对枯死缺株、损坏的应及时补植、维修。第二十八条因建设施工确需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绿篱的,必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补偿。第二十九条禁止占用公园绿地。因建设施工等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绿地占用费,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一)折采树枝、花果、剥刮树皮、攀爬树木;(二)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三)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
9、;(四)损坏草坪、绿篱、花坛、围栏;(五)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六)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其他园林绿地设施;(七)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修建园林景观。第六章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滨河公园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第三十三条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滨河公园环境卫生规划,设置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在滨河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等废弃物;(二)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三)在园林绿化设施、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乱
10、刻、乱挂;(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在滨河公园内设置广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损坏滨河公园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修理、更换、重作、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实施挖掘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
11、,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损坏公园固定设施的,处以修复费用二倍的罚款;(四)盗窃、擅自砍伐花木的,责令补种盗伐花木株数十倍的花木,处以花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五)破坏或擅自拆除花坛、花带、绿篱、草坪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架子车、三轮车、畜力车擅自在公园禁行区段通行,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七)在河道内漂洗脏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A)折采树枝、花果、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瓜果皮核、烟蒂等废弃物或在公园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及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的,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第三十九条滨河公园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防洪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二)违反规划,改变绿地和公园设施用途的;(三)滥用职权,侵犯游人权益的;(四)管理不善,使公园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五)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制止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26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金水河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